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20 年 10 月 28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 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集体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代表人数不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安排3至5次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也可随时对人大代表提出要求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主要是部门所承担的全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及民生实事落实情况。
2、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3、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4、落实执政为民、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工作情况。
5、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方法与步骤:
(一)评议单位确定。根据年初常委会工作要点,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评议前准备。
1、常委会确定评议单位后,应及时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被评议单位接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3、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三)评议。评议分为单位测评、社会评议和常委会会议评议三个方面。
1、单位测评。根据评议内容设定单位测评表,向被评议单位全体职工干部发放测评表,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为满意,满意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达不到80%的为不满意。
2、社会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定社会评议表,向人大代表及广大群众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为满意,满意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达不到80%的 为不满意。
3、常委会会议评议。
①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报告。
②调查小组作调查报告。
③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为满意,满意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达不到8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④汇总评议结果,撰写评议报告,单位测评占30%,社会评议占20%,常委会会议评议占50%。
(四)反馈、通报评议意见。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评议结果及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及被评议单位反馈。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三个月后再次组织评议,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依法对其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免职撤职案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工作评议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和干扰评议工作的人和事,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