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20 年 10 月 28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专题询问工作,有效履行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一府一委两院”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开展的询问。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询问会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以进行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的产生: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收集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与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询问对象。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依照职能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 执行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专题询问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组织常委会人员对询问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由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二十天前送被询问机关,并做好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询问人建议名单、被询问人、主持人、询问程序等。
第十三条 询问内容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多个部门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由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答复,也可由担负主要职能的部门单独答复。
第十四条 被询问机关应于专题询问举行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七天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发询问人。询问人应当认真做好询问准备。常委会临时安排专题询问议题的,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或在评议专项工作时增加专题询问程序。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第十六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七条 被询问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经主持人同意,被询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经主持人准许。
第十九条 询问人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和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被询问人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不再继续询问。
第二十一条 被询问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当场未能提供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被询问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被询问单位答复专题询问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天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意见或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被询问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专项测评等方式,检查专题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责成被询问机关限期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或报告市委启动问责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询问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询问会进行电视或网络直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