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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暂行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质询暂行办法


  (2020 年 10 月 28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询是法律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质询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经过常委会审议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工作建议不认真研究办理或拒不办理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相关工作委员会会议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八条 质询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的,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在相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分管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受质询机关在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认为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出撤职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本人应当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质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 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