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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


  (2020 年 10 月 28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定问题调查,是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特定问题调查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或群众反映强烈而且特别重大的事项,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无法完成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为某一特定问题而临时设立的组织,一问题一设立,此问题调查结束后即自行解散。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抽调工作人员。

  与调查问题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组织技术鉴定。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或者个人要求对提供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遇职权范围内难以继续深入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九条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