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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调研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调研办法


  (2020 年 10 月 28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主要对象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述人员每年须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届任期内一般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履职报告人的确定和履职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

  1、换届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包括主要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勤政廉政等情况。

  4、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履职报告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将履职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听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前,由主任会议决定成立调研组并告知履职报告人,调研组在履职报告人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履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实地了解履职报告人履职情况,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召开部分人大代表、各类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在广泛调研了解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须写入调研报告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报,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履职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按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测评占50%、单位调查测评占30%、社会测评占20%汇总,测评结果当会宣布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评价,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汇总测评结果时,满意和基本满意为满意,满意率达到80%以上(含80%)为通过,达不到的为没有通过,根据情况可安排第二次履职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履职报告会议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履职报告人进行反馈。同时将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告市委,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第十条 履职报告人要按照审议意见形成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市人大常委会要进行跟踪监督。

  履职报告没有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要约谈履职报告人, 并责成履职报告人按审议意见要求,在半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方案,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根据整改情况适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再次进行履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次履职报告仍没有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委报告,并视情况可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职务的人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