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20 年 5 月 9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在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市人大代表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子长市、各镇 (街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省市驻市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约见对象)。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全国和省、延安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普惠性问题;
(五)代表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六)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约见对象为市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做好组织和服务保障。
约见对象为镇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有关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实施。
约见对象同时为市、镇(街道)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发函与约见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定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相关人员。
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九条 约见对象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代表约见活动,分别由组织约见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镇(街道)人大主席团 (工委)相关负责人主持。约见对象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代表理解。
第十一条 代表约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参与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对约见过程中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相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年5月9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