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2021年 8 月 26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事 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为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担任,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予以登记、编号、办后归档立卷。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件由办公室自办或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不得将信访人姓名和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坚持对所有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对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要作出明确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包括: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本行政区城区内的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对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的延安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5、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6、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委交办的信访案件;
7、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8、市人大常委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程序:
1、一般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贵办理或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直接答复信访人,并抄报交办单位。
2、重要信访件,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阅批。
3、常委会领导批示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件,由常委会办公室复印致函交有关部门办理。
4、承办单位在收到信访交办函后,除有特定期限的以外,必须在6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必要时,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办理完毕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回复信访人,井报告办公室。
第九条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处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转给本级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信访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由于处理不当,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和有关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或者对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不执行、不报告的;
3、作虚假报告、虚假答复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的;
4、故意设置障碍,干扰、阻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问题调查组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的;
5、对人民群众来信进行扣压,或对来信来访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机关和个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
2、依法撤销或纠正不适当的文件;
3、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撤销、免除职务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二条 被监督机关和个人认为监督处理不当的,可向本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本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