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6、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10、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11、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12、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5、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