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27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
6、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10、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11、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12、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5、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三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建议其向常委会提出辞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列席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 可以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镇(街)人大(工委) 主席(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会议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案, 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委会召开七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报告、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逾期不能送达的,常委会不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的表决,按《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职务撤职案,罢免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 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计划和预算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调整议案的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专项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监督, 按照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主任会议有重点地对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听取专题报告,实行连续跟踪监督,必要时实行问责追究。
第五章 履职评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听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述职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述职的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将履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履职报告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撰写履职评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履职评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被评议的人员述职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代表根据被评议人的履职报告进行审议发言。
常务委员会听取履职报告和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被评议人员根据审议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开展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采访报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