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 22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1、中共子长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2、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延安市、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措施;
4、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5、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6、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和体制调整的方案及举措;
7、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8、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预决算;
9、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
10、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调整;
11、涉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事项;
12、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13、授予或者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14、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5、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16、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1、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3、市本级财政全口径预算执行的收支情况;
4、市本级财政全口径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5、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6、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情况;
7、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当年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超过预算 20%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政府性融资及政府信用合作贷款项目问题;
8、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9、监察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改革、社会治安的重要情况;
10、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12、与国内兄弟市、县(区)缔结友好关系情况;
13、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1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1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2、3、4、5 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市人民政府汇总的财政总预算;
4、本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5、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市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由实施该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八条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当年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报告。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依据不足、资料不全,需作补充、完善的,有关机关应于 15 日内重新提交报告;
3、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审查的,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和 全国、省、延安市、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在提交报告的同时,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
3、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4、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责令限期执行;
2、责令书面说明和检查;
3、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4、决定撤销或者罢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1、报告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不属于重大事项范畴的;
3、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本市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