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29 日子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果有变动,本人应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审议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外出工作、学习等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书面向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建议其向常委会提出辞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前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调研要实事求是,评价要客观公正,执法检查要认真负责。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督促办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按照自己的选举单位,加强与镇(街)人大的联系,广泛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子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